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将养老服务产业列入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重点支持方向。深化拓展全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内涵,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进程,通过在养老服务业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力推动养老服务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
1、在编制年度“十百千”行动计划中,适度放宽养老服务产业重点项目的入围门槛,发掘吸纳更多产业层次高、辐射功能强的优质项目,加大养老服务产业投入力度。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优先落实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以集聚区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集聚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为依托,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鼓励相关园区建设养老服务公共平台。
3、以创新企业培育引领养老服务产业专业化品牌化连锁经营发展。遴选一批养老服务业优秀企业进入“十百千”重点企业培育库,通过省市联动、滚动培育,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品牌创新。支持企业开发信息化养老服务公共平台和管理系统,鼓励企业以网络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多样化定制服务,以商业模式创新拓宽养老服务方式、拓展老年服务产品,以高标准高品质服务和专业化连锁化经营创建知名养老品牌,发挥市场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产业质态提升。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支持其上市融资,扩大发展规模。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探索尝试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多种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产业。对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开展“服务业创新团队”和“服务业科技企业家”评选。
(三)引导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坚持以民生需求为方向,以消费升级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为依托,支持鼓励各地大力发展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集群。在医药、医疗器械、绿色食品等产业基础较好地区,培育壮大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和较长产业链的养老产业制造业集群。围绕医疗护理、健康检测、卫生保健、康复陪护、旅游度假等为重点,注重服务功能整合,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水平,加快发展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
(四)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等8个方面开展试点,指导南京、无锡两个全国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注重与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有机衔接,重点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努力探索转变发展方式的新路径,力争取得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的新突破。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和供给方式的养老服务集聚区及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创建“江苏省现代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基地(机构)”。
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
(五)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业。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的所有前置许可和审批手续,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六)逐步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养老机构的政策待遇。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院的,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上和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加快护理型床位建设,统一各种所有制性质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对自建产权用房举办和租赁且租期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和5000元的建设、改造补助。各地要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办养老机构为社会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与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水平实现统一,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营体制,以多种方式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和养老床位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全省所有乡镇敬老院同时增挂本地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在满足本地区五保老人供养服务的同时,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空巢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条件地区可为本地区所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八)丰富完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等资产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三、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九)税收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
(十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列招生计划、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吸引扩充生源,拓展人才培养规模。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引导高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涉老专业,培养适应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的专业性人才。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研究生,为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科研骨干人才和智力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涉老专业毕业生前往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进行就业。
(十二)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培训。依托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教育机构及各类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将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到2020年底,全省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鼓励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根据职称、从业年限等因素,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者关爱行动,为社区和家庭中的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和疗养服务。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力争使本地区养老护理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015年1月29日